陶姗、曾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4执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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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执1288号案件名称
陶姗、曾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陶姗;曾钟;张海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4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陶姗,女,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曾钟,男,1983年1月10日生,穿青人,住织金县。被执行人张海波,女,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织金县。本院在执行陶姗与曾钟、张海波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姗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2020)黔0524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524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华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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