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传峰、薛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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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0358号案件名称
何传峰、薛洁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传峰;薛洁;刘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0358号原告:何传峰,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薛洁,女,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任,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何传峰与被告薛洁、刘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何传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传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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