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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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8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80号 申请人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翔大道9009号珠江广场A4座产权式酒店(塔楼部分)1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691013。法定代表人刘帝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茂淑,广州法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8492034J。法定代表人杨绍斌。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申请人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41370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1)渝仲字第2000号函将申请人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现申请人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追加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深圳市佑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曾 璐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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