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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8民初9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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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民初9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某;王某;崔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8民初96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某,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现住该村。被申请人:王某,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被申请人:崔某,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内蒙古,现住内蒙古市东河区。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崔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某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冀0128民初9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崔某名下银行存款330217.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崔某于2021年9月8日达成调解,本院作出(2021)冀0128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现原告陈某向本院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王某、崔某名下银行存款330,217.72元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鑫辉书 记 员 袁月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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