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1188docx(2021)陕0112执恢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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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188号案件名称
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终本恢1188docx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建文;瞬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1188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凌示范区某某某某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示范区某某某某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某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0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杨建文、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暂不查封,被执行人杨凌示范区某某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杨凌示范区某某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证券、保险、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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