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何海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8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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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8753号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何海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何海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8753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周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钰,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阳石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102民初17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海军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62459.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云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登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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