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固昌门业厂、王维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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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57号之一案件名称
千阳县固昌门业厂、王维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千阳县固昌门业厂;王维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千阳县固昌门业厂,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千川村**。经营者:白小巍,女,汉族,居民,住千阳县。被执行人:王维新,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千阳县固昌门业厂与王维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王维新支付千阳县固昌门业厂门窗款945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3000元,剩余6450元于2021年3月20日履行清结;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维新负担。调解书生效后,王维新未按期履行分文,千阳县固昌门业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维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维新立即履行案件款94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9500元。现被执行人王维新交付案件款、执行费9500元,其中,发放申请执行人94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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