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12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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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12执恢49号案件名称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千秋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修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清泉,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洛阳金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毛沟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慧智,董事长。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洛阳金阳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1.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前向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300万元;于2016年11月25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300万元;于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1100万元。2.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方负有到期债务,第三方对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在第三方同意冲抵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其相同金额到期债务的前提下,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方的债务冲抵本案中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具体以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方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书》为准),且冲抵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债务处理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3.如果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范围包括: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未付股权转让款以每日万分之六点五八的标准从2015年10月7日计算至股权转让款偿付完毕之日止)。4.如果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全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付款义务,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免除其应支付的全部迟延付款违约金。剩余尾款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5.本案诉讼费155750元,由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6.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完毕本协议约定义务后7日内,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解除目标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交还目标公司义国(2004)第166号土地证。因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20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报了其名下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等财产,目前均被其他法院查封)。二、2020年9月21日、2020年11月23日及2021年7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询结果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2月23日,查封了担保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义马市东区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南侧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15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2021年8月27日,依法冻结了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在河南金阳燕园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1200万股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但经了解该股权无相应价值,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三、2021年7月7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地义马市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31日,因疫情防控原因,委托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豫C×××××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四、2021年1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由于被执行人河南中原金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34993359.14元及相应利息,截至目前,本院通过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磨账和抵消债务,实际执行到位4260万元,扣除执行费102393元后,未执行到位金额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按(2016)豫1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数额对账后确认。本案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义马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在义马市××厂2019年7月爆炸事故后,该公司按照义马市政府要求全面停产,期间该公司不惜借贷资金进行3#、4#锅炉环保设备升级改造,随后因资金匮乏和相关疫情改造工程中断,至今未能复工复产。该公司在义马市市委、市的领导下,企业结合自身处置危废、余热发电的优势,筹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重点可集中处置全省的铬渣和医疗垃圾,生活垃圾燃烧飞灰,减少环境污染和占用土地)、热电联产(为市民供暖、工业供气)等涉及民生的转型发展项目。目前危废中心项目已完成了试验报告,科研报告、环评报告,且在发改部门进行了项目备案。热电联产项目已经配合义马市产业集聚区完成了项目规划调整,科研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了初审。以上两项目建设已由义马市人民政府“义正文[2020]28号文件”和义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2020)114号文件”上报到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和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义马市已经成立专门工作组,由常务副市长牵头,对该公司复工复产任务加班加点工作。该公司恢复生产后将对一系列欠款逐一清理偿付。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对该公司现有资产不宜采取拆解处置的强制执行措施,应有条件地支持该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除已处置完毕的,其他财产因客观原因申请人暂不要求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安春才审 判 员 李会强审 判 员 肖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任腾飞书 记 员 赵卫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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