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红平、赵益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8民初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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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8民初1281号案件名称
曾红平、赵益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曾红平;赵益民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8民初1281号原告:曾红平,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特别授权),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曾红平之妻。被告:赵益民,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原告曾红平与被告赵益民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红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益民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红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无息偿还欠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邀请原告投资参与建设一项消防工程。之后因投资款被骗,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给付原告投资亏损款2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9年8月30日归还。还款期限届至时被告却未按约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被告赵益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通过庭审中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被告邀请原告以及案外人李星汶、谢文辉合伙投资参与建设一项消防工程,原告曾红平共出资110000元,之后投资款项被骗。后经四位合伙人协商,对于投资的110000元亏损款,被告赵益民承担25000元,李星汶和谢文辉共同承担52000元,三人均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欠到曾红平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欠款人:赵益民,还款时间:2019年5月18日。”还款期限届至时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合伙结算款的事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确认双方的合伙合同关系成立。经双方协商对合伙亏损的分担,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伙结算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益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曾红平合伙结算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赵益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蒋晓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平杰书 记 员 吴贵熙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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