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伟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6执4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执410号案件名称
许志伟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那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许志伟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6执410号被执行人:许志伟(曾用名许正伟),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那坡县。本院在执行许志伟犯赌博罪被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一案的过程中,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桂10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志伟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退出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刑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桂1026执41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经本院执行干警依法开展工作,被执行人许志伟的家人于2021年9月22日将执行款2000元交至本院账户。至此,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桂10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21)桂1026执410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秀连书 记 员 黄玉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曾红平、赵益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8民初1281号 下一篇 傅显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4执1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