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3执恢2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恢233号案件名称
张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健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213执恢233号张健军、孙德柱、大连市金州区兴达木制品厂:申请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令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承办人:张宝峰书记员 :李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2执1945号 下一篇 曾红平、赵益民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8民初1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