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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3执恢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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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恢233号
  • 案件名称

    张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张健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213执恢233号张健军、孙德柱、大连市金州区兴达木制品厂:申请执行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令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承办人:张宝峰书记员  :李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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