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李润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1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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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19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李润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李润泽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19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住所地:XX县XX号,负责人:张东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博,男,1965年3月4日生,汉族,住XX楼,系公司职工。被告:李润泽,男,197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与被告李润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以被告李润泽已将贷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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