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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进才、李伟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6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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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004号
  • 案件名称

    徐进才、李伟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徐进才;李伟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6004号原告:徐进才,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李伟斌,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原告徐进才与被告李伟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进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伟斌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伟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2014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8日被告李伟斌向原告借款45万元,约定2014年农历7月底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被告于2015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16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17年3月底偿还利息8000元、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18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19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20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21年4月底偿还利息1000元、7月底偿还利息1000元、8月底偿还利息1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伟斌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8日被告李伟斌向原告借款45万元,约定2014年8月24日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后于2015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16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17年3月底偿还利息8000元、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18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19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20年12月底偿还利息2000元,2021年4月底偿还利息1000元、7月底偿还利息1000元、8月底偿还利息1000元。剩余款项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李伟斌向原告徐进才出具了载有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双方既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原告亦履行了借款义务,故原告徐进才与被告李伟斌签订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应当按期偿还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徐进才请求被告李伟斌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时双方约定过利息及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保准计算。故对原告借款期内的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已付利息2.3万元在给付利息时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伟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进才借款本金4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已付利息2.3万元在给付利息时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李伟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郝碧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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