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恢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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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286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恢286号刘某某: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27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2020)陕0827执29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执行局依职权将该案移送恢复执行,责令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下欠罚金1431.46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陕西米脂农商银行银州支行27XXXXXXXXXXXX98账户内存款1431.46元。该款已转账缴纳罚金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罚金)2610091711900212046账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7执恢28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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