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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7执恢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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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286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米脂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米脂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7执恢286号刘某某: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27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2020)陕0827执29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执行局依职权将该案移送恢复执行,责令由被执行人刘某某缴纳下欠罚金1431.46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陕西米脂农商银行银州支行27XXXXXXXXXXXX98账户内存款1431.46元。该款已转账缴纳罚金至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罚金)2610091711900212046账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7执恢28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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