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鹏与王忠祥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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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615号案件名称
程鹏与王忠祥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程鹏;王忠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615号 申请执行人:程鹏,男,汉族,1993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忠祥,男,汉族,1983年07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程鹏与被执行人王忠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9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鹏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2,01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忠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忠祥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忠祥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王忠祥有银行存款207.51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7.5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程鹏案款157.51元、支付执行费50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忠祥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王忠祥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忠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等强制措施,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2日,被执行人王忠祥兑现案款157.51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忠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6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云龙审 判 员 曾宪伟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德生书 记 员 黄晓丽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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