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爱芳、穆友友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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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312号案件名称
穆爱芳、穆友友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穆爱芳;穆友友;穆水平;穆金科;穆忠科;晁新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赵冬林;集光(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程远克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穆爱芳,女;申请执行人穆友友,男;申请执行人穆水平,男;申请执行人穆金科,男;申请执行人穆忠科,男;申请执行人晁新格,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被执行人赵冬林,男;被执行人集光(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程远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爱芳、穆友友、穆水平、穆金科、穆忠科、晁新格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赵冬林、集光(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程远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20)陕0431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717855元。在执行中,各保险公司、集光(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程远克已履行完毕共计427677.5元,案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被执行人赵冬林正在服刑,经查明,其在金融机构、房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证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赵冬林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利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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