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世福与罗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2执14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执1481号
  • 案件名称

    赵世福与罗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世福;罗江新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2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赵世福,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罗江新,男,生于1962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2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赵世福申请执行罗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罗江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罗江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营业所××××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罗江新在工行四川省泸州××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80.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