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福与罗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2执14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执1481号案件名称
赵世福与罗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世福;罗江新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2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赵世福,男,生于1966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罗江新,男,生于1962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2民初11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赵世福申请执行罗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罗江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罗江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营业所××××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元。二、划拨被执行人罗江新在工行四川省泸州××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80.8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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