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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木呷、岳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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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17号
  • 案件名称

    邱木呷、岳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邱木呷;岳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邱木呷,男,彝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岳江,男,藏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冕宁县锦屏镇人民政府职工,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木呷与被执行人岳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的工资卡被其他案件依法冻结,暂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冻结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永毅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宇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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