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文庆、罗海杰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7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792号案件名称
谢文庆、罗海杰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谢文庆;罗海杰;李健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792号申请执行人:谢文庆,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洁兰,平南县镇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海杰,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李健芳,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谢文庆与被执行人罗海杰、李健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海杰、李健芳返还230495.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77元及执行费3357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4月23日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罗海杰、李健芳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罗海杰、李健芳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健芳名下的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内存款共2585元至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先用于抵扣本案部分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海华审 判 员 黄建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朱柳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075号 下一篇 赵世福与罗江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2执1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