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2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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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2075号案件名称
王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柯;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207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一至三层。负责人:吴雷鸣,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唯,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柯,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籍住陕西省富平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王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后650.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孟 元 元 二〇二〇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邢 彤 丹打印:相丽华 校对:曹娅楠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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