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喜萍、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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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399号案件名称
黄喜萍、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喜萍;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399号申请执行人:黄喜萍,女,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马璜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石祖刚。黄喜萍申请执行江阴市中江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澄劳人仲案字(2020)第112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中江公司应支付黄喜萍经济补偿金31000元。因中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喜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依法向中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中江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中江公司名下有不动产;4、至江阴车管所查询,中江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B2××××汽车,已被多案查封在先,本案已轮候查封;5、至中江公司住所地调查,该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依法向中江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黄喜萍,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黄喜萍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中江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中江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中江公司名下车辆已被多案查封在先,本案已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黄喜萍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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