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海晏、江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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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994号案件名称
彭海晏、江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彭海晏;江鑫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彭海晏,女,200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江鑫,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申请执行人彭海晏依据本院(2021)川068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鑫支付案款50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75.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汪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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