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夏金润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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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287号案件名称
宁夏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夏金润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宁夏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夏金润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287号原告:宁夏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茂成,系宁夏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夏金润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淄博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明,宁夏金润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夏茂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素娟二○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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