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永江、张义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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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983号案件名称
廉永江、张义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廉永江;张义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廉永江,男,1979年12月09日生,山西省沁水县龙港镇人。被执行人:张义鹏,男,1965年06月06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申请执行人廉永江与被执行人张义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的(2021)晋052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额为5200元。进入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520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晋052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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