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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永江、张义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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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983号
  • 案件名称

    廉永江、张义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廉永江;张义鹏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廉永江,男,1979年12月09日生,山西省沁水县龙港镇人。被执行人:张义鹏,男,1965年06月06日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申请执行人廉永江与被执行人张义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的(2021)晋052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标的额为5200元。进入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5200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晋0521民初855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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