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海、刘绍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81执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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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执526号案件名称
张家海、刘绍东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家海;刘绍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8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海,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被执行人:刘绍东,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本院在执行张家海与刘绍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四辆,均下落不明且无实际使用价值,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车辆的执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郎晓东审 判 员 何永高审 判 员 金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晶晶书 记 员 王一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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