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雪峰、李文和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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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600号案件名称
赵雪峰、李文和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赵雪峰;李文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600号申请执行人:赵雪峰,男,住敦化市长城二号时尚小区。被执行人:李文和,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雪峰与被执行人李文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长期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郭民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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