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精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汗光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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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021号案件名称
上海精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汗光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精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汗光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021号原告:上海精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孟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晴。被告:上海汗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明。原告上海精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汗光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精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汗光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精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精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精准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力法官助理 龙梦灵书 记 员 龙梦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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