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思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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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16号案件名称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思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思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1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高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宏伟,新疆和兴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冯思皇,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移动公司和田分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思皇追偿权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2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思皇的存款、收入304306.2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冯思皇负担本案执行费4465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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