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霞、陈美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81民初3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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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81民初3758号案件名称
张玉霞、陈美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玉霞;陈美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81民初3758号原告:张玉霞,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赵新,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系原告儿子。被告:陈美娇,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环城西路23号。负责人:张强。原告张玉霞诉被告陈美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玉霞承担。审 判 员 赵大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岳明凡书 记 员 祁 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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