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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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309号案件名称
黄伟、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伟;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309号原告:黄伟,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与金顶山交叉口东南角恒大名都**楼**。法定代表人:梁晓婷,总经理。原告黄伟与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伟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伟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家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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