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5民初34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25民初346-1号案件名称
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艳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1125民初346-1号申请人: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县柳林镇法定代表人:卢长在,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汉族,系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拓部经理。被申请人:刘艳斌,男,住柳林县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村镇银行)与王江平、邓福英、刘艳斌、吕梁安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晋1125民初34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刘艳斌在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占比9%)。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晋1125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依据该调解书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此申请解除(2021)晋1125民初346号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艳斌在柳林汇泽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占比9%)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薛建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卫森林与卫威、徐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94号 下一篇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吴建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