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森林与卫威、徐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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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94号案件名称
卫森林与卫威、徐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卫森林;卫威;徐英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94号原告:卫森林,男,195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威,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徐英慧,女,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薪凯,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森林与被告卫威、徐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森林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青书记员 吴文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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