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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森林与卫威、徐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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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394号
  • 案件名称

    卫森林与卫威、徐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卫森林;卫威;徐英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394号原告:卫森林,男,195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威,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徐英慧,女,1979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薪凯,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卫森林与被告卫威、徐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森林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 青书记员 吴文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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