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方县供电分公司、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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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92号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方县供电分公司、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方县供电分公司;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92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方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宏,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清,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方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方县供电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方县供电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特变电工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方县供电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元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容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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