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书玲、淮北市相山区志邦橱柜建材总汇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3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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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3669号案件名称
段书玲、淮北市相山区志邦橱柜建材总汇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段书玲;淮北市相山区志邦橱柜建材总汇;朱永喜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3669号原告:段书玲,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丹,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志邦橱柜建材总汇,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营者:张敏,女,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朱永喜,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段书玲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志邦橱柜建材总汇、朱永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段书玲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段书玲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书玲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段书玲负担。审判员 董敬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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