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华秀与王运翔、夏钵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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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19号案件名称
赵华秀与王运翔、夏钵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华秀;王运翔;夏钵琦;徐桂梅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9号原告:赵华秀,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教师,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王运翔,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夏钵琦,男,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徐桂梅,女,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赵华秀与被告王运翔、夏钵琦、徐桂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赵华秀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华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华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华秀负担。 审判员 赵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艳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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