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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秀与王运翔、夏钵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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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919号
  • 案件名称

    赵华秀与王运翔、夏钵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华秀;王运翔;夏钵琦;徐桂梅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919号原告:赵华秀,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教师,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王运翔,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夏钵琦,男,1984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徐桂梅,女,1968年9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        原告赵华秀与被告王运翔、夏钵琦、徐桂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赵华秀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华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华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华秀负担。        审判员    赵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艳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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