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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兰英、杨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21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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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921执697号
  • 案件名称

    曾兰英、杨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曾兰英;杨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21执697号申请执行人:曾兰英,女,生于1973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杨**,男,生于1967年12月3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兰英与被执行人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川092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欠款本金85,198.13元及利息等义务。执行中,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44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权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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