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艳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25号案件名称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艳菲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艳菲;李昌华;黄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25号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宏宇新车柏景湾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791672910。法定代表人:周伯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元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086010。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606365。被告:杨艳菲,女,1975年4月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李昌华,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黄丹,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被告杨艳菲、李昌华、黄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沙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晓鸣、李珂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389号 下一篇 王金利、陈德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