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利、陈德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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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147号案件名称
王金利、陈德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金利;陈德雄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147号原告:陈德雄,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王金利,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原告陈德雄与被告王金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德雄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霁 月 二〇二一年 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瑛 晨校对:王芊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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