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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利、陈德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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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147号
  • 案件名称

    王金利、陈德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金利;陈德雄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6147号原告:陈德雄,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告:王金利,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原告陈德雄与被告王金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陈德雄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雄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霁  月 二〇二一年  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瑛  晨校对:王芊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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