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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恒、光影炫游(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0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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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0942号
  • 案件名称

    杜恒、光影炫游(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杜恒;光影炫游(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0942号申请执行人:杜恒,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光影炫游(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振。杜恒与光影炫游(成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成青劳人仲委案字(2021)第00246号仲裁裁决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514.29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青劳人仲委案字(2021)第00246号仲裁裁决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吕 琨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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