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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魔改汽车装潢服务中心、常超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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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01号
  • 案件名称

    合阳县魔改汽车装潢服务中心、常超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合阳县魔改汽车装潢服务中心;常超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24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魔改汽车装潢服务中心,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建设东路。被执行人:常超鹏,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魔改汽车装潢服务中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524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常超鹏支付3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常超鹏在其他法院与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已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超鹏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于2021年8月16日轮候冻结了常超鹏名下5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查询到被执行人常超鹏名下有辆2012年注册的陕A66L2V吴锐牌汽车和2019年注册的陕A5L70K大众牌汽车,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合阳县魔改汽车装潢服务中心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常超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常超鹏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39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常超鹏在其他法院与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且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林祥审判员 张占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邢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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