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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东辰九宜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92执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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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92执746号
  • 案件名称

    绵阳东辰九宜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绵阳东辰九宜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9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东辰九宜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绵兴中路195号东辰宜家美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5KEEE32。法定代表人:周锐。被执行人: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09号F3-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9TG42H。法定代表人:赵广伟。绵阳东辰九宜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实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9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绵阳东辰九宜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7267.6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均显示存款金额较小,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款项。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在绵阳市住建局、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绵阳纷辰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经本院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777267.67元。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桂 霞审 判 员  李美俊审 判 员  冯凤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艺书 记 员  徐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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