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延川鼎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291、292、2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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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291、292、293号之一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延川鼎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延川鼎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忠玲;杨春燕;王玮;杨晓东;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291、292、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杨建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延川鼎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忠玲,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春燕,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玮,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杨晓东,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少童,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21)陕证执字第12号、(2021)陕证执字第13号、(2021)陕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延川鼎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忠玲、杨春燕、王玮、杨晓东、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925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御朗置业有限公司延川城市广场北苑4号楼14、214、15、215铺,2号楼105、205铺,3号楼1-10号铺、2-10号铺、1-11号铺、2-11号铺、1-12号铺、2-12号铺的不动产。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本金9250000元及利息(按原执行证书规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还本金50万元,2022年6月30日之前还本金1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如不能按期履行,按原执行证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291、292、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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