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兴国、赵宗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928民初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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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1533号案件名称
樊兴国、赵宗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樊兴国;赵宗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928民初1533号原告:赵宗新,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樊兴国,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4141777。原告赵宗新与被告樊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兴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宗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1067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8.5%计算,26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经营装饰材料的个体经营户。2018年2月14日被告樊兴国因装修需要在原告处购买材料,合计10670.00元,并向原告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18年7月14日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被告樊兴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4日,被告因装修需要在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经结算尾欠装修材料款10670.00元,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赵宗新材料款壹万零陆佰柒拾元整(10670.00),身份证号:61242XXXX404141777。欠款人:樊兴国, 2018年2月14日。注:(2018年7月14日还清)” 。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支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赵宗新与被告樊兴国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结算后尾欠材料款1067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G)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以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被告樊兴国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且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兴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宗新材料款1067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106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被告樊兴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成 才人民陪审员 田 益 汉人民陪审员 胡 自 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 书 记 员 武 杰 附相关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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