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祁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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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546号案件名称
崔某与祁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崔某;祁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546号原告:崔某,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祁某,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中海凯旋门****。 负责人:于占洋,经理。 原告崔某与被告祁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崔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文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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