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君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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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207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君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君旗;杜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207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田红艳。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君旗,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杜娟,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君旗、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经协商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3.5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时恒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金 鑫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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