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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君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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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207号
  •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君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赵君旗;杜娟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207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田红艳。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君旗,住江苏省东海县。被告:杜娟,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君旗、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以“双方经协商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73.5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时恒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金 鑫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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