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宇龙、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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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376号案件名称
谭宇龙、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谭宇龙;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谭宇龙,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新高路68号。法定代表人:何芳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谭宇龙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湘090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宇龙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谭宇龙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车辆、无收益类保险。2021年9月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谭宇龙,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谭宇龙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谭宇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7287.8元,尚有317287.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浏阳市华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宇龙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陈立文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海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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