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宏、朝阳市龙城区金钢变压器厂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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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817号案件名称
李海宏、朝阳市龙城区金钢变压器厂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海宏;朝阳市龙城区金钢变压器厂;宋刚;宋铁;宋明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宏,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许国民,系李海宏丈夫。被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金钢变压器厂,住所地朝阳市××××村。法定代表人:宋刚,厂长。被执行人:宋刚,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宋铁,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路××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宋明远,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楼××单元××室。本院(2021)辽1303民初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宋刚、宋铁、宋明远、朝阳市龙城区金钢变压器厂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海宏140000元。申请执行人李海宏与被执行人宋刚、宋铁、宋明远、朝阳市龙城区金钢变压器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9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本案以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方式执行。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法院执行其他财产,再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书。鉴于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1303执817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占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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