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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西、廖昌旭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3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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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3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北西、廖昌旭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北西;廖昌旭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北西,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廖昌旭,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张北西与被执行人廖昌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9)湘1127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昌旭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北西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北西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廖昌旭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唤传票等;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9月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廖昌旭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通过查询,除少量银行存款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3月3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廖昌旭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信息等情况。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和村委会进行周边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电话约谈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并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执行的金额为2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90元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昌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127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欧 健审 判 员  吴宏长审 判 员  肖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何志鹏书 记 员  罗泉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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