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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施跃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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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执124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施跃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施跃民;孙晓冬;施圣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3执1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88-8号。负责人:张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施跃民,男,1961年5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孙晓冬,女,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施圣杰,男,199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施跃民、孙晓冬、施圣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苏0213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施跃民、孙晓冬、施圣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94068.2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9718.5元、逾期罚息(截止至2020年10月29日为193.9元;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4068.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48.8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止至2020年10月29日为106.21元;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71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48.8个基点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4366元。二、对施跃民、孙晓冬、施圣杰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有权以施跃民、孙晓冬、施圣杰提供抵押的苏(2018)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768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施跃民、孙晓冬、施圣杰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为3916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6786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已预交),由施跃民、孙晓冬、施圣杰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梁溪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0)苏0213民初80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诸庆文审判员  周 强审判员  尤 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卢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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