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处理处、勒尔伍呷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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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672号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处理处、勒尔伍呷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处理处;勒尔伍呷莫;曲木沙各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672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处理处,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大瑞镇。法定代表人:余建清,该分理处负责人。被告:勒尔伍呷莫,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彝族,村民,住越西县。被告:曲木沙各,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彝族,村民,住越西县。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处理处与被告勒尔伍呷莫、曲木沙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处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吉俄子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婷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672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处理处,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大瑞镇。法定代表人:余建清,该分理处负责人。被告:勒尔伍呷莫,女,1976年6月17日出生,彝族,村民,住越西县。被告:曲木沙各,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彝族,村民,住越西县。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处理处与被告勒尔伍呷莫、曲木沙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瑞分处理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吉俄子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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